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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浦建委规〔2024〕1号

各相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公租房公司:

为加强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特将《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将持续有效期为五年,直至2029年1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24年1月2日

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提升浦东新区住房保障机制,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在区内正常运行,依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上海市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具体措施》(沪房规范〔2021〕5号)、《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及审核的操作办法》(沪房规范〔2021〕7号)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区的具体状况,对现行的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筹备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接受、审查、分配等各项管理工作。该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在职员工、引进的专业人才、来沪工作的劳动者以及那些在浦东新区合法稳定就业的常住人口。

第三条(管理部门)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简称区建交委,负责浦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业指导。该部门需依据浦东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及时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政策进行修订和优化,同时确保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的正确指导和有效监督。

区住保中心承担着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的具体职责,同时负责对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的申请、接受、审核、分配租赁以及租赁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并对其进行日常的检查与监督。

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审计局以及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协作,致力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运营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即区公租房公司,作为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主体,理应设立专门的受理服务窗口。该窗口主要负责线上和线下两个渠道的运作,包括浦东新区区筹公租房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以及租赁管理等一系列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主体)

单身人士或家庭可以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家庭在申请时需指定一位主要申请人,其余成员则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这些其他成员仅包括主申请人的配偶以及未婚子女。当主申请人代表家庭进行申请或申报等相关事宜时,其行为等同于整个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行为。

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本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人士或家庭中的主要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在本区域注册(不包括临港新片区)的企业中,需签订有效期至少为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或工作协议,并且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基本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本市居民的人均居住面积未超过15平方米(包括15平方米)。

(四)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第七条(住房面积的计算)

申请人人均住房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

对于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中的所有成员,若均为本市户籍居民,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将依照本市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的相关规定进行。若除申请人外,其他被核定面积的人员拥有其他住房,则该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将不纳入其核定面积人员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之中。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1张

对于单身申请人或其家庭中的任何成员若非本市户籍,需依据其在本市所拥有的产权住房或租住的公有住房情况,来计算并确定人均住房的建筑面积。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下:对于在本市拥有房产所有权的居民,其面积将依据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载明的产权所有者及其所占份额进行分配;而对于租住公有住房且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居民,面积则是根据该住房内本市户籍人口的数量进行分配的。

单身申请人或家庭主申请人若其工作单位位于浦东新区(不包含原南汇区),然而,若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登记在本市的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区以及原南汇区,并且这些家庭成员并非该户籍地住房的产权所有人,那么这些户籍地的住房面积将不计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

第八条(申请方式)

单身人士或申请家庭可以前往公租房的受理窗口进行申请,或者选择通过线上渠道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材料)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需真实填写申请表格,签署诚信承诺书,同时提供以下所需申请文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三)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本市户籍相关证明,亦或《上海市居住证》。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需出示本市房产的所有权证明《不动产权证》,以及租赁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对于本市户籍的申请人,还需额外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的相应证明文件。

(六)请提供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单身申请人(或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相关凭证;

(七)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

(八)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请文件可在“上海浦东新区公租房网上业务平台”(简称“网上平台”)或受理点递交,亦或依照“随申办”“一网通办”的相关流程提交;对于区公租房公司能够通过信息化途径获取的材料,或是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方式取得的其它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无需自行提供。

第三章 审核供应

第十条(受理)

若申请人递交的资料完整无缺,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的接收窗口应立即接受申请,并将接收当天设为处理起始日;若提交的资料尚不完整,接收窗口需一次性通知补齐,并且当补全的资料全部到位的那一天,便成为处理申请的起始日。

第十一条(禁止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类住房)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若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则不得同时提出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需等待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结果确定之后,才能申请本市提供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审核)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企业接收到申请后,将依照浦东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着手进行审查流程,并确保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程序。

在核查过程中,单身申请人,即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需要予以配合,协助区公租房公司补充必要的材料。

经审查确认,对于符合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资格要求的,区公租房公司需发放准入资格确认书;若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则需提供审核未通过的书面反馈。

第十三条(供应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是以套为单位的出租形式。单身申请人有资格申请一套一室或两室的房子(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申请人仅限申请一室);而对于申请家庭来说,他们可以租赁一套一室及以上的住房(包括一室)。

该区公租房公司依据市级及区级的相关规定,独立设定了针对拆套房源的供应准则,完成报备区建交委的程序后,该准则将正式实施。

第十四条(轮侯)

区公共租赁住房企业需将审核结果在互联网业务平台上进行公开展示。具备准入资格的申请人,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范,在资格确认书的有效期限内登录互联网业务平台,进行选房排队等候。需要注意的是,其排队等候的资格将在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公租房的轮候顺序以获取准入资格确认书的日期为排列标准,若确认书发放日期相同上海大学生公租房申请,则进一步依据确认书的受理编号的最后四位数字进行排列。

区公租房公司依照轮候名单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同时与承租人签署相应的租赁协议。协议达成后,该公司将依照市级和区级的相关规定,对租赁协议进行备案处理。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若选择自行提出申请,需与所在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企业签署相应的租赁协议,完成入住程序的办理,并按要求缴纳租金及押金。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2张

单位申请后,需与区公共租赁住房企业达成一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单位专用)上海大学生公租房申请,并负责缴纳租金及保证金。

第十六条(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通常为两年,若合同期满后仍有租赁需求上海大学生公租房申请,需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区域的公租房管理单位提交续租申请。管理单位将对申请者的资格、租金支付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续租。需要注意的是,市筹和区筹的租赁总年限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逾期放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若非因不可抗拒因素,任何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单位或单身申请人(包括申请家庭),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即等同于自动放弃其入住资格: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在签署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之后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入住手续办理的;

(三)其他放弃入住资格的情况。

第十八条(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一般只进行简单的装修,并配备了必要的生活用品。这类住房的租金价格略低于市场上的租金水平。每年,区公租房公司会依据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租金标准,随后上报区住保中心进行备案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并经其同意后执行。

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区公租房公司不得擅自调整租赁价格。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

区公共租赁住房企业需构建完善的档案管理机制,对纸质及电子档案的搜集、保管与运用进行优化,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性与精确度,同时设立公共租赁住房的账册管理制度,并逐步推进档案资料及信息向电子化管理的转变。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期满退出)

租赁公租房的合同期限为六年,一旦达到期限,按照规定,承租人需及时将房屋退还。然而,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若运营机构批准,承租人可继续与机构签订市场化的租赁协议。

第二十一条(期间退出)

若在租赁期间需要提前退租,需在一个月前向所在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司提交申请。

第二十二条(过渡退出)

在租赁区域内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租户,若按照租赁合同规定选择退租或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他们可以向区属公共租赁住房公司提出申请,获得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居住权。若合同到期后未提出临时居住申请,或者临时居住期限届满,租户应立即腾空所租住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购房过渡居住)

当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到期后,若申请续租的家庭(包括单身申请人)因购房不再满足入住资格,且所购房屋尚未交付,他们可以凭借购房预告登记证明、预售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向区公租房公司提出延长过渡性居住的申请。在此情况下,过渡性居住的期限可以延长至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之后的三个整月。

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者,若在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之后购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则需在接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入住通知之日起的90天内,将公共租赁住房腾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日常检查)

区住房保障中心需对区公共租赁住房企业的各项事务进行审查,并对审查过程中揭示的问题迅速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

公租房申请与供应管理等相关事务,我们主动接受来自公众、新闻机构及其他社会团体的监督。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接收、审查、分配租赁以及租赁管理等一系列环节中,若发现存在隐瞒事实、虚报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等违规行为,将依据上海市社会信用管理的相关法规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参照执行)

在细则中未做具体规定的情形,应依照市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有效期限将持续至2029年1月31日。与此同时,《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编号浦建委住保〔2019〕65号)亦将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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