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供应及租后管理办法(2021版)
静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供应及租后管理办法(2021版)
静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供应和租后管理办法(2021版)
第一章 总则
为提升本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效能,确保分配公正,规范其运营及使用流程,完善退出制度,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第11号令)、《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年第5号)及各项相关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即政府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设定了明确的建筑规范、受益人群和租金水平,主要面向本市青年员工、引进的专业人才以及来沪工作的劳动者等,旨在为他们在一定时期内解决住房难题的保障性住宅。
本区域公共租赁住房(不包括那些作为廉租住房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认定、轮候排序、分配租赁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工作职责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承担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指导以及监督职责。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亦简称区住房保障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进行接收和审查处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所委托及授权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主体,承担着静安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筹措以及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设立了专门的接待窗口,负责具体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接收和处理。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遵循“区政府引导、相关部门助力、市场机制运作、企业化模式管理”的原则,强调公共服务属性,坚守市场运作规则,确保自主经营,合理规划收入与支出,明确产权归属,规范管理流程。同时,积极拓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途径,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等多种手段,推动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以解决区运营机构在资金运用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难题。
区属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区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主动提供支持与协作,确保区级公租房运营机构能够顺畅运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三条 供应对象
本区域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那些面临暂时性住房难题的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年轻员工、引进的专业人才以及来沪工作的劳动者,以及其他在沪合法稳定工作的居民。同时,对那些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以及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民日常生活服务的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行业企业的员工,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第四条 申请主体
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可授予个人申请者、家庭申请者以及单位申请者。
单身人士在申请时,需为未婚、离婚或配偶已故(且无子女或子女不随其生活)的状态,此类申请人应独立提交申请,且本人即为申请主体。
(二)家庭申请人。已婚人士需以家庭整体为单位提交申请。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仅限于配偶和未婚子女。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必须指派一名符合申请资格的家庭成员担任主申请人,代表全家处理申请和申报事宜,其余成员则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代为办理申请和申报等相关事务,其行为等同于整个申请家庭成员的共同行为。
(三)针对单位申请人。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社会组织,均有权为本单位的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申请本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若单位提出申请,则由单位统一负责申请和申报等相关事宜,并需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计划入住的该单位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将以单位申请人的附属性身份,作为单身申请人或家庭申请人一同提交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
单身人士及申请家庭的主要申请人,若欲申请本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持有本市户籍,同时与所在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达成并履行1年或更长时间(包括1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
持有本地区户籍,并且与本市企业或机构签署了为期一年或更长的(包括一年)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同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了各类社会保险费用。
具备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且与所在区域的用人单位签署了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申请本区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单身人士或申请家庭中的所有成员,必须共同满足以下几项要求: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机构,其申请人必须是登记在本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六条 住房面积的计算
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均持有本市户籍的,应依据本市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此情况下,除申请人外,其他被核定的面积人员若在其他地方拥有住房,那么这部分住房的建筑面积将不会被纳入到核定面积人员的住房建筑面积中。
对于单身申请人或其家庭中的任何成员若非本市户籍,需依据该单身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本市所拥有的产权住房或租住的公有住房情况,来计算并确定人均住房的建筑面积。本市产权住房的面积计算依据为:不动产登记簿所载的产权所有者及其分摊的份额;对于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居民,面积计算则是基于该住房内本市户籍居民的人数进行分摊;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核定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若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工作单位位于静安区,而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为本市的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区以及原南汇区,并且这些家庭成员并非该户籍地住房的产权所有人,那么该户籍地的住房面积在计算时可以不予考虑。
2021年10月22日之前,那些已经享受到郊区户籍地住房不计入建筑面积政策,并且获得了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人员,在申请续租并重新审核准入资格的过程中,其郊区户籍地住房依然可以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第三章 供应标准
第七条 配租标准
申请人承租的房型配租标准为:
(一)单身申请人可承租1套1居室住房或1套2居室住房;
(二)家庭申请的可承租1套1居室或多居室住房;
单位在申请租赁多套住房时,其房型配租的标准应参照本条规定的前两款进行。从事公共服务行业的前线工作人员有权租赁拆分后的住房项目。在居住和使用过程中,每个人的平均居住面积应不少于5平方米。
第八条 项目供应方案
区域运营机构需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区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详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供应计划,并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交备案,同时向公众公布并执行。该供应计划需涵盖项目供应的目标群体、申请受理的地点和时间、所需提交的申请文件、房源的具体信息、供应的具体时间、供应的规格、租金的定价标准等各个方面。
第四章 申请受理
第九条 申请方式
区域运营机构受托于区住房保障机构,在本区域内设立了专门的受理点,依照既定的申请接受时限,分别负责处理各自运营机构所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准入资格的申请。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需将申请资料提交至区域运营机构的受理窗口,或依照“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的相关规定,通过互联网流程进行网上递交。对于区运营机构能够利用信息化途径获取的资料,或可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机制从其他单位获得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无需再次提供。单位有责任审核本单位员工及其家属提交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单位提出申请时,必须一并递交单位自身的申请文件以及本单位单身员工或家庭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而区级重点单位则享有优先选择房源的资格。
区域运营机构需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查,若资料齐全,则将提交日视为受理日,并发放带有唯一编号的接收凭证;若资料不齐,机构需将资料退回,并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接收凭证的编号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和管理。
第十条 禁止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若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则不得同时提出申请本市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他们必须等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资格审核程序全部结束之后,才有资格申请本市提供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五章 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审核
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必须整合至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的信息系统平台,并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
区运营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将依据申请房源项目的准入标准进行审查。核查内容包括居住证持有年限、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婚姻状况,这些均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单位初步审核意见为准。至于住房条件的核查,则由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执行。整个审核过程需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最终形成核查结果报告。
在审查过程中,负责区域运营的机构有权向单身申请人,即家庭中的主要申请人,以及其工作场所了解相关信息,并要求他们提供必要的补充文件。
第十二条 公示
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满足申请要求的情况下,须在区政府指定的官方网站或接待窗口进行公开,公开时间为三天。同时,区运营机构将受理实名举报,并在接到举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第十三条 资格确认
经审查确认,单身的申请人或申请家庭若满足相关条件,且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无效,将由所在区域的运营机构颁发登记证明或资格确认书;若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不符合条件,或者在公示期间存在异议且经核实后异议成立,则由区运营机构出具审核未通过的正式文件。
第十四条 复核
单身者、家庭主申请人以及单位申请人若对区域运营机构的审核结论持有不同意见,有权向区域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区域住房保障部门需负责组织复核工作,并在1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通报复核的最终结果。
第六章 配租与轮候
第十五条 配租
区域运营机构依据已登记的候租对象名单及可供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源数量静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供应及租后管理办法(2021版),向申请者发放选房通知。配租工作分为集中和日常两种形式。集中配租指的是在特定时间段内对已登记为候租对象的申请者进行分配;而日常配租则是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随时对已登记为候租对象的申请者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选房
申请人可以根据发布的房源信息,到区运营机构办理选房手续。
申请人对选定的房源进行确认后,相关区域运营部门需发放确认单,其中需详细注明申请人所租住的房屋具体位置、房间编号,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员信息。
第十七条 签约
申请人需持签约通知,迅速携带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正本,前往区运营机构或指定地点,与该机构签署《静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此确立租赁关系。若家庭主申请人因故无法亲自前往现场签约,可书面委托共同申请人代为签署合同。单位需携带签约通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副本以及授权委托书正本、以及单位职工(或职工家庭)授权单位代为签约的委托书正本,现场完成合同签署。若选房后未签订租赁合同,其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资格证明将自动失效,且自逾期之日起一年内,将无法申请本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
签订《静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单位或申请人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迅速支付租金、押金等必要费用。缴费手续办理完毕,区运营机构将向承租者发放入住通知。
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通常为两年,合同届满之时,若承租方希望继续租赁,区住房保障部门需重新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可获得续租资格。需要注意的是,一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无论是单身还是家庭,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总时长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 入住
承租人需在接到入住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携带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前往所租住房的物业管理中心完成入住手续的办理。若未提供合理理由而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其入住通知将自动失效,且从逾期之日起,一年内将无法申请本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九条 轮候
未能成功获得配租住房的申请者将进入等候名单,他们所持有的资格证明在两年内依然有效,且在区运营公司进行下一批次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他们有优先选择住房的权利。
在等待过程中,若申请人个人或其所属单位的主申请人(即单身申请人)的就业、居住状况等发生变动,应立即主动向区域运营机构提交真实书面资料,以便重新评估其准入资格。一旦审核合格,原有的准入资格将失效,并由区域运营机构重新发放准入资格确认文件。
申请者在等待期间若放弃进入资格,则从放弃那一刻起,需等待一年方可再次申请本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若等待时间超过规定期限(除非因无合适房源或不可抗力原因),则等同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准入资格,同样需在逾期后的一年时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管理
《静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区运营机构编制,并经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确认后正式执行。承租方对于该公共租赁住房无权获得收益、进行处置或继承,且不得私自将使用权进行转让。
租赁合同届满之际,若承租方有意续约,应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的准入资格流程,向区域运营单位递交书面续租申请。审核通过者,将重新签署租赁合同,并享有原有承租住房的优先续租权。若承租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续租申请,则等同于放弃续租权利,租赁合同到期后,区域运营单位与承租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将自动解除。
第二十一条 租金管理
本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设定在略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水平,并实施定期调整机制。在实施前,租金价格需提交至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对外进行公布。市场租金评估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金保持不变。对于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的情况,则按照最近一次向社会公布的租金价格执行。
承租人需依照租赁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手段,准时向区域运营机构缴纳相应的租金。在租赁房屋期间,涉及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各项费用,均由承租人负责承担。区域运营机构有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为收取这些费用,亦或直接要求承租人将费用按时支付给相应的服务提供商。
若承租人连续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超过一个月上海大学生公租房申请,相关区域运营单位将依据合同规定,有权将其清退。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
非独立选址或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相应项目的统一物业管理范围。而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则由所在区域的运营机构负责物业管理,或者通过选聘专业的物业服务机构来进行管理。
区域运营机构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需对租户执行租赁协议条款的情况进行核实,而租户则需提供必要的协助。
区域运营单位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需定期对房屋内部装修、家具以及设备(包括其组成部件)进行审查与维护,承租方需提供必要的协助。
租赁住房期间,承租人不得进行任何装修改造;若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承租人须立即通知物业管理单位进行修复,严禁自行拆卸;若因使用不当或擅自拆卸相关设备设施导致损坏,责任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
第二十三条 退出管理
区域住房保障部门有权限对租户的居住资格进行不定期的审查。若租户在租赁协议有效期内遭遇以下情形之一,他们可以依照租赁协议中的规定,向运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以此方式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通过租赁、购置、无偿接受或遗产继承等途径取得额外住宅或保障性住宅,并且其人均居住面积超过了本规定第六条所设定的住房面积标准。
家庭在婚姻状况或主申请人状况出现变动,导致其不再满足准入资格的申请要求。
(三)因工作变动不再符合准入资格申请条件的;
(四)单位取消本单位职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
(五)工作单位迁出本区的;
(六)因其他因素终止履行租赁合同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若承租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区域运营单位可依法终止租赁协议上海大学生公租房申请,撤销其租赁资格,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公共租赁住房,同时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承租者的具体状况若发生变动,不再满足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静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供应及租后管理办法(2021版),且未依照规定主动完成退租手续办理的。
租赁住房的承租者在入住期间若造成公共或他人权益受损,一旦被警示或劝阻却仍旧不进行改正的。
(三)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调换的;
(四)擅自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禁止擅自改动或恶意破坏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外观、原有构造、内部设备以及装饰装修的现状。
承租人若无合理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于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
(七)承租人累计发生3次拖欠租金的;
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及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九)存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腾退和过渡
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时,承租人须将住房退还上海大学生公租房申请,并确保支付完毕住房租金及水、电、燃气等各项费用。若住房及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承租人需负责修复、恢复原状或按价赔偿。
若承租人购置的期房(涵盖商品住宅、共有产权保障住宅、征收补偿住宅等)不再满足准入要求,或者未能通过资格审核,且在审核阶段所购的期房尚未交付,同时承租人在本市并无其他产权住宅或租赁公房的情况下,可持预购的商品住宅、共有产权保障住宅、征收补偿住宅等预告登记证明、预售合同以及审核机构发放的《延长过渡性居住期联系单》,至运营机构办理延长过渡性居住期的相关手续。在此期间,过渡性居住期可延长至预售合同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之后三个月,且过渡期间的月租金将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
若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后因其他因素暂时不能退房,则可享有为期六个月的过渡期,在此期间,每月的租金将依照原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收取。
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下居住超过六年者,将不再享有该过渡期政策优惠;然而,若满足特定条件,他们可以依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到期后的退出政策,申请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以市场租金标准进行过渡性居住。
第八章 虚假申报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如实申报的义务
在申请本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资格时,申请人必须真实地提交所有相关信息,并且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若有人或机构提供证明文件,他们亦需对所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虚假申报的处理
申请者如若对相关信息进行隐瞒、夸大,或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将移交至区级住房保障部门,由其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若其所在单位提供了不实的证明文件,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向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并建议这些部门对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及时核查;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个人或单位,则应将其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对于隐瞒虚报及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相关信息需按照规定提交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信息的限制使用
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仅供本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时参考。除非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有明确规定,否则本区住房保障部门和运营单位不得向任何个人或组织泄露申请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社会监督
区域住房保障部门需设立热线电话、信箱以及电子邮箱等渠道,以便公民、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本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任何个人或机构均有权举报和控告违反本规定的举动。相关部门应及时查处申请审核环节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对外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管理和考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需强化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管力度。该部门负责监督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在新增房源的筹集与建设、基本建设与竣工房源的进展、投资完成情况、入住分配率、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以及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实施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并对这些工作进行考核。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运营以及管理环节中出现的越权行事、疏于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对涉事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格的追责。
第三十条 其他
本市或本区一旦对保障性住房政策作出调整,本规定中的相关条款亦将作出相应的变动。
(二)本办法由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自2021年10月22日起,本规定正式生效,其效力将持续至2026年10月21日。与此同时,2017年8月1日发布的《静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供应和租后管理办法》(编号为静房管规【2017】1号)亦将同时被废除。
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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