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正式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及审核实施办法》的相关通知。
沪房规范〔2021〕7号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和各区公共租赁住房运 营机构:
现将修订版的《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办法》正式发放给大家,请大家务必严格依照规定进行操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确保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流程的规范性,依据《上海市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的具体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文件),并充分考虑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主体)
单身者或家庭群体均有资格向本市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若为单身者提出申请,申请人即为其本人。若为家庭提出申请,需指定一名主要申请人,其他成员则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中,其他家庭成员仅限于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当家庭中的主申请人负责办理申请和申报等相关事宜时,其行为将等同于整个申请家庭成员的共同行为。
第四条(申请条件)
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格的独立申请人或家庭中的主要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项要求: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在本市,已与就业单位达成一年或更长时间(包括一年)的劳动或工作协议,且按照法律规定,已缴纳了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申请者若欲在本市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无论是单身人士还是家庭成员,均需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第五条(住房面积的计算)
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
单身申请人或是申请家庭的所有成员若均为本市户籍居民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将依照本市针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的住房面积核查办法进行。在此情况下,若除申请人外,其他被核定面积的人员拥有其他住房,则该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将不被纳入到这些核定面积人员的住房建筑面积之中。
对于单身申请人或其家庭中的任何成员若非本市户籍,需依据该单身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本市所拥有的产权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情况,来计算并确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本市产权住房的面积计算依据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所载的产权归属和份额进行面积分摊;对于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面积计算则依据该住房内本市户籍人口数量进行分摊;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确定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中每位成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单身申请人或其家庭主申请人若工作单位位于本市徐汇、长宁、普陀、虹口、杨浦、黄浦、静安和浦东新区(不包括原南汇区),然而,若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在本市的宝山、闵行、嘉定、金山、奉贤、松江、青浦、崇明或原南汇区,并且这些家庭成员并非该户籍地住房的产权所有人,那么该户籍地的住房面积将不计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中。
2017年12月31日之前,那些已经根据郊区户籍地住房不计建筑面积政策获得资格,并成功取得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人员,在申请续租并重新审核准入资格的过程中,他们原先的郊区户籍地住房仍将不被计算在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之内。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申请方式)
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资格申请处理已实现常规化运作,且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了办理的统一化。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处理机构,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承担着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者的申请接收和审查职责(以下简称为受理单位)。这些受理单位需在本区域内设立专门的申请窗口,以处理全市范围内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资格申请。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可向本市任何区域的受理部门递交申请;同时,他们也可以由所属单位收集好申请文件后统一进行提交。
第七条(申请材料)
单身人士(或申请家庭)需认真填写申请表格,提供书面诚信保证,同时需递交下列申请所需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三)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本市户籍证明,亦或《上海市居住证》。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须持有本市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租赁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证明》;对于本市户籍的申请人,还需额外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七)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八)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请文件可在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窗口直接递交,亦或依照“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的相关规定,通过互联网流程进行提交;至于那些受理机构能够利用信息化技术调取的资料,或是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机制从其他单位获取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无需再次提供。
第八条(受理)
申请者提交的资料若齐全,相关区级受理单位将予以接受,并以收件当天作为正式受理日期;若提交的资料尚不完整,受理单位需将资料退回,并一次性明确告知所需补正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禁止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若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则不得同时提出申请本市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他们需等待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审核结果出来之后,才有资格申请本市提供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类别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条(审核)
区域受理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将依照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标准上海大学生公租房申请,进行详细的审查,确保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整个核查流程。
在审查过程中,负责受理的区级机构有权向单身申请人,即家庭主申请人,以及其所在工作单位了解相关信息,并要求他们提供必要的补充文件。
经核查,区受理机构若确认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符合申请要求,则需颁发登记证明或准入资格确认书;若认定其不符合申请条件,则需提供审核未通过的书面反馈。
第十一条(抽查)
市住房保障部门需对持有登记证明(即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实施一定比例的随机检查。若检查结果显示其不符合准入条件,市住房保障部门需向区级受理机构发出整改建议,区级受理机构在收到建议后上海大学生公租房申请,应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取消其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并予以书面告知。
第五章 虚假申报的处理
第十二条(如实申报的义务)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时上海大学生公租房申请,需真实报告家庭成员数量、户籍状况、居住证明、婚姻状况、住房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及工作单位等关键信息,并确保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同时承担所提供信息真实性的责任;若其所在单位需为其出具证明,则单位亦需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虚假申报的处理)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如若隐瞒信息、虚报事实,或伪造相关证明,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将其移交给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若其所在单位提供了虚假证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向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并建议对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及时核查;对于涉嫌犯罪的相关个人或单位,则应将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需按照社会信用管理的规定,对隐瞒虚报及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所涉及的信息进行提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申请人信息的限制使用)
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仅应用于区域受理机关以及各层级住房保障部门在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批环节中。除非法律法规或规章有明确规定,否则上述机构不得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泄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社会监督)
住房保障相关部门需设立电话热线、信箱以及电子邮箱等渠道,以便接受公众、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团体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工作的监督。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有权举报和控告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相关机构应及时处理申请审核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向公众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参照实施)
各区域负责统筹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申请资格的审核过程中,应依据本规定进行操作;在项目正式实施和供应之前,相关准入标准需提交至市房屋管理局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开始执行,适用期限涵盖至2025年12月31日。与此同时,《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编号沪房规范〔2017〕1号)亦将予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