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公布 强化网络安全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公布 强化网络安全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本新闻报道,记者刘欣报道。为了确保网络安全法与其它相关法律的顺畅对接,优化法律责任体系,保障个人及组织在网络领域的合法权益,以及捍卫国家安全和公共福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已将此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反馈意见。
据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的编制阶段,始终秉持问题导向原则,着重加强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责任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并增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注重法律体系的连贯性,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实现有效对接,对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范围及力度等方面进行了周密的规划与安排。秉持分类施策的原则,对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实施科学的法律责任设定。
在网络运行安全的法律责任领域,考虑到实际中网络安全受到的损害后果,补充了诸如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局部功能丧失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功能丧失等极其严重的网络安全危害行为。同时,依据数据安全法对现行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的罚款额度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对于销售或提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测或认证不合格、检测不达标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置和处罚措施。
在网络信息安全领域,为了应对新形势下的网络信息内容安全风险可能对国家及政治安全构成的威胁,我们综合了近年来的网络信息内容执法经验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参考了国外相关立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最新调整,对现行的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所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完善。这包括对未向相关部门报告以及未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停止传输或采取消除等措施处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修正,并明确了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措施。
在涉及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的法律责任问题上,考虑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规定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违法行为的新增处罚条款,这些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并确立了适用的规则。
在处理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案例时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公布 强化网络安全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需综合考虑网络安全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联,特别增设一条过渡性条款。该条款规定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公布 强化网络安全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若网络运营者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系初次违法且损害轻微且已及时纠正,均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同时,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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