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科技产业 > 正文内容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百年农地政策的演变历程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百年农地政策的演变历程

民族复兴之路,乡村振兴不可或缺。2021年,正值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之际,国家领导人在2020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郑重指出,在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时刻,我们必须将解决好“三农”问题置于全党工作的核心位置,凝聚全党全社会的力量,全力推进乡村振兴,以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乡村环境宜居宜业、农民生活富裕安康。我国领导人强调,自党的成立伊始,便深刻认识到中国革命的核心在于解决农民问题,并将致力于为农民群众创造幸福生活视为党的重大责任。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百年农地政策的演变历程 第1张

土地乃国家基石,更是中国共产党得以茁壮发展的生命之源,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承载着他们无尽的期盼。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历经一个世纪的演变,土地政策持续调整,从苏区的“耕地归农”发展为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再到土改时期的“耕者有其田”,以及社会主义改造后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最终过渡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党始终将解决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作为农村土地政策的核心,紧密关注所有权与经营权问题,以满足我国广大农民群众对生存土地的迫切需求。回顾过去一百年间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我们不难发现,解决土地问题、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一直是党为了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所聚焦的核心任务。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村土地政策(1921-1949 年)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国情相融合,探索出了一条以农村为基地,逐步包围并最终攻占城市的武装斗争路线,其核心在于通过土地革命,实现了对农民的解放,进而推动了整个中国的解放。在这一过程中,党的土地政策的发展演变贯穿了大革命、土地革命、抗日战争以及解放战争这四个重要时期。

大革命期间,土地政策以“减租减息”与“限制田租”为核心。在革命初期,农民阶层长期遭受压迫与剥削,封建地主大量兼并土地,导致农民生活困苦,对生存充满渴望。中共自成立伊始便深刻意识到,保障农民利益、解决土地问题是关键。党在“一大”通过的党纲中明确指出,要将没收的军阀官僚的土地分配给贫困的农民。“二大”宣言中进一步提出,要废除重税,并制定城乡统一的土地税则,同时对田租率进行限制。到了1923年的“三大”,党进一步强化了对农民利益的保障,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保护措施。在革命初期,农村的土地政策主要表现为减租减息和限制田租,旨在进一步实现耕地的农民所有。1925年,《中国现时的政局与中国共产党的职任议决案》一文中提到,在过渡阶段,农民群众普遍渴望减轻地租和税收负担。到了1927年,《土地问题议决案》进一步阐述,农民的斗争起初主要是为了反抗地主豪绅的压迫,包括争取减租减息和抵制税收等。在大革命时期,党已经充分意识到农民运动的关键作用,并深刻认识到农民问题在国民革命中的核心地位。农民在革命斗争中怀揣着对拥有土地的强烈渴望,党的土地政策制定的根本宗旨在于将没收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确保耕地归农民所有,这不仅为后续土地政策的制定奠定了基础,也为土地革命积累了宝贵经验。

在土地革命阶段,该时期的土地政策以“剥夺地主土地”为核心。在此过程中,党持续深入认识农村的实际状况和农民的真正需求,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演变轨迹明显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百年农地政策的演变历程,先是仅针对大中地主进行没收,随后扩展至所有土地,最终演变为对所有地主土地的没收。土地革命战争初期,在中共的领导下,我国百年农地政策的演变中,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尚未显现,即一直秉持着土地国有的原则。在“八七会议”前后的一段时间里,中共中央提出仅没收大中地主的土地,对小地主的土地则不予没收。随着党的持续发展,以及对过往经验的深刻反思和总结,党对最初的土地政策进行了修正,调整为“没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党在实践中认识到,土地所有权不应归属个人,土地的买卖和交换很容易引发新一轮的土地兼并。1928年,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正式颁布并实施,其中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的措施符合实际情况,即没收所有地主的土地,并明确指出了土地的归属问题,以及如何具体分配没收的土地等方案。分配原则主要以均分为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平均分配的目标,满足了无地或少地农民对土地的需求。1929年,《兴国土地法》正式出台,其中对农村土地的征用对象进行了明确界定,将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的规定调整为“没收所有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从而有效保障了广大农民的权益。由于当时实行的土地国有化措施未能充分满足农民对土地的实际需求,1931年,毛泽东提出既有的土地分配不再进行二次分配,并允许农民进行租赁、买卖,从而确保了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实际掌控。在土地革命阶段,我党确立的土地政策是其成立后所推出首个较为系统且全面的土地政策,这一政策为中国革命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标志着一次伟大的探索,更是一笔珍贵的历史财富中国建立土地公有制,对那个时期中国革命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抗日战争期间,以“减租减息”作为核心的土地政策被采纳。为集结所有可团结的力量共同抵御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党调整了之前在土地革命时期所确立的土地政策,转而实施减租减息的新措施。1936年,发布了《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该指示对王明提出的“地主不分田”的政策进行了纠正。1937年,《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明确将减租减息确立为解决当时土地问题的关键基本国策。1937年9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对减租减息政策进行了详细阐述,指出在工农民主政府时期,那些未被没收土地房屋的地主,依然保有他们原有土地房屋的权益;若地主返回边区,其被没收的土地房屋将被分配,与农民享有同等权益;地主亦有权将土地房屋出租给农民,只要地租合理,政府将不会进行干预。1942年,《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重申,地主有权出租土地,且地租需在战前原有水平上降低25%,并且承认了战前既有的借贷关系,规定年利率上限为一分半。这一政策既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地主的权益,又有效减轻了农民所承受的剥削与压迫。在抗日战争年代,实施减租减息政策有力地维护了农民群体的权益,同时,这一举措也有效地凝聚了广大民众的力量,为全国抗日统一战线的构建奠定了基础,促进了民族团结的形成。这一系列措施不仅有力地推动了抗日战争的胜利进程,还为战后土地政策的制定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在解放战争期间,土地政策以“耕者有其田”为核心内容。这一政策不仅激发了众多农民的参与热情,还显著减弱了农村中的封建势力。抗战胜利之际,我党深刻认识到国民党意图挑起内战的心思,同时,土地政策亦为解放区的自卫战做好了铺垫。1946年,中共中央在《五四指示》中调整了土地政策,将减租减息转变为“耕者有其田”,此举满足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革命热情。同时,这也为团结更广泛的群众力量共同抵御国民党进攻提供了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温和的态度,对地主阶级并未采取彻底的消灭措施。1947年,随着人民解放军战略进攻的展开,为了满足革命发展的需求以及农民对土地的渴望,党中央召开了全国性的土地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提出了废除封建和半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推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该政策规定,由乡村农会接管所有地主和公有土地,并将这些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在解放战争阶段,土地改革运动成为了解放区最为重要的经济变革活动,党的土地改革理论与方针,伴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以及主观认识的不断深化,逐步走向了成熟与完备。土地改革运动消除了封建生产关系,导致中国封建制度的根基被摧毁,社会变革得以深入推进。这一变革不仅解放了农村地区的生产力,还提升了农民的政治意识,增强了他们的组织性,使他们更加自觉地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这一切都为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和政策支撑。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始至改革开放前夕的农村土地制度(时间跨度为1949年至1978年)。

新中国成立之后,共产党实施了土地改革以及农业合作化与集体化改造,对小农经济进行了深刻变革,从而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重新构建农民与土地之间的联系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百年农地政策的演变历程,对于推动工业化进程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

建国初期,我国实施了以“农民土地所有制”为核心的土地政策。这一政策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将土地按照人口数量平均分配给农民,从而确立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在这样的制度下,农民既是土地的所有者,也是土地的直接经营者,所有权与经营权得以统一。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该法规定,国家将对土地实施登记、颁发证书、征收契税等措施进行管理。然而,土地的所有权可以自由转让。法律认可了所有土地所有者有权自主经营、买卖和出租其土地。在此背景下,农民享有了较为完整的土地产权。新中国成立后,党对土地改革的理论与方针日趋完善,实施手段和步骤亦更为周密。此次土地改革贴合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极大地释放了农村的生产潜力,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展现出强大的推动力,且土地资源的分配效率显著提升。

社会主义改造圆满结束后,我国着手构建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带来了经济关系的变革,农村生产力得到了显著提升,小农经济的不足之处逐渐显现。与此同时,国家为了推进工业化进程,亟需进行资本的原始积累,这便要求从农业中提取剩余价值。此外,土地资源的紧张状况也促使国家采纳更为集约的农业生产模式。而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也正是从此时起逐渐显现并逐步加剧。为了应对当时劳动力短缺、农具不足等问题,以及克服分散经营带来的不足,推动农业的进步,自1953年起,我国政策以诱导性变革为核心,遵循自愿原则,逐步形成了以农业生产互助组为特征的农地制度,实行生产资料的统一管理,土地所有权仍属个人,但使用权则转变为集体共同享有。初级合作社由互助组演变而来,有效防止了规模经济的缺失,使得农民深刻体会到了集中管理的益处,从而展现出较强的自我约束和参与热情。在私人土地所有制的背景下,国家难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推动工业化进程;然而,剧烈的制度变革又使得变革成本激增。在这种背景下,国家与农民的需求促使了集约化耕作制度的形成。同时,私人土地所有制的瓦解迹象也开始显现,进而催生了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诞生。

在高级社和人民公社阶段,农业土地的集体化过程得以全面完成。在这一时期,土地以及农具等生产资料归属集体所有,农民们共同参与劳动,并实行统一的收益分配。这一制度变革采取了强制与诱导并用的策略,其公平性相对较高。然而,在这种制度下,土地收益的分配并不完全合理,农民失去了对土地的直接占有权,这极大地打击了他们的生产热情。人民公社的形成是高级合作社规模不断扩大的产物,它推行的是“三级所有,以队为基”的公社体制。在这一时期的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合并,土地经营面积较大中国建立土地公有制,导致农民丧失了土地所有权,并且缺乏实际的经营权利。过分强调公平性,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同时劳动监督的代价也相对较高。土地被定义为“公共资产”,其带来的收益与承担的成本对每个成员产生了显著的外部效应,这构成了一个典型的强制性转变。这种转变的根源在于国家推动工业化的进程,以及为了支持工业发展而进行的农业补贴政策。这一决策是国家基于现实考量做出的。在此体系内,必须首先上交国家粮食,随后才是剩余粮食,最后才是农民自用口粮。国家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的农业盈余,既满足了社会整体的消费需求,又为工业化的推进积累了资金,从而在经济领域占据了主导地位。然而,农户所生产的剩余相对较少,当农民在制度变革中未能获得相应的收益时,制度的进一步变革便变得不可避免。

自改革开放实施以来,直至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我国农村土地政策(时间跨度为1978年至2012年)。

自改革开放启动以来,农村改革率先从土地承包入手,逐步对农民与土地之间的联系进行了调整与优化,从而开辟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路径。

实施以家庭联产承包为核心的责任制以及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模式。我国农村改革的起点,便是突破性地推行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多种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农产品供需矛盾突出,需求量始终超过供给量,因此,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成为了农业发展的头等大事。为了激发我国数亿农民投身社会主义建设的热情,经济层面我们全面关注他们的物质收益,政治层面我们切实维护他们的民主权益,改革由此在农村地区拉开帷幕,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模式,并提出了促进农业发展的二十五项政策措施,标志着中国农村改革的全面启动。1979年9月,十一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翌年,即1980年,该决定的基础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正式发布。在此之后,从1982年至1986年,共出台了五个中央一号文件。自1981年起,我国农村社队广泛实施了多种生产责任制;到了1983年,实行联产承包制的基本核算单位比例从1982年的96%增至99.5%,其中,家庭联产承包制占比高达98.3%。这种责任制最初在种植业和养殖业中推行,随后逐渐蔓延至林业、渔业、商业和服务业等领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标志着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突破,这一制度在党的领导下,由亿万农民共同创造,堪称一项伟大的成就。双层经营体制,既统一又分权,集体负责那些单个家庭难以完成或完成不佳的任务,而适合家庭承担的工作则由农户负责,如此既发挥了集体的优势,又激发了农户的积极性,能够适应不同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展现出强大的适应性和活力,劳动效率大幅提升,普遍实现了增产增收,农村经济的整体面貌也因此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开辟了一条符合国情的发展道路。

确保家庭承包经营的稳固与成熟,将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再度延长至30年。自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以来,土地承包期限已从原先的3年增至15年,此举为农民带来了安心与保障。为了确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以持续巩固与优化,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发布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农村的基本经营模式,需持续保持稳定,并持续进行改进与完善。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明确规定,为了确保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并激励农民加大投入力度,提升土地的生产效率,在原有耕地承包期限届满之后,将承包期限再延长至30年,且保持这一期限不变。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宪法的决定,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模式确立为我国农村经济的根本制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予以明确记载,以此作为国家最高法律来确保该制度的长久稳定。同年7月2日,这一制度同样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稳定并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性。其中,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被视为关键所在,它构成了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绝不可动摇。此外,还需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并赋予农民长期且受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截至1999年年末,我国农村地区在整体上已顺利完成土地承包期限的延长任务;在多数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合同已被发放至农户手中,从而标志着新一轮土地承包关系的确立。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有偿的转让,从而实现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农村土地的使用权稳定性不足,因此对土地流转实施了较为严格的管控。自1984年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土地的使用权逐渐趋于稳定,同时,国家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放宽。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率先倡导“推动土地资源逐步向擅长耕作的农民手中集中”。随后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颁布,国家层面首次对农村土地流转给予了肯定,并在其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国有土地以及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有偿转让。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依据群众自愿的原则,可以实行转包、入股等多种方式,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从而提升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土地生产率。对于某些地区出现的擅自更改土地承包关系、强制流转、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1998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必须遵循自愿和有偿的原则,依法实施,严禁以任何借口迫使农户进行土地转让。《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于2001年底发布,明确指出农户在流转承包地使用权时,需在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基础上进行,且必须严格遵守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2003年1月,《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农业法》正式施行,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严禁在承包期限内由发包方收回或调整土地,并将农村土地承包纳入了法治管理的范畴。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并规定在承包期限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需依照国家相关法规继续承包,此举为持续强化和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通过构建有利政策和法规框架,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的转移,促进土地承包权的有序流转,推动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农民的组织化水平得到稳步提升,农村生产要素的潜力得到充分释放,加速了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引导农户采纳先进适用的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从而加速了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转型。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2012 年 - )

国家领导人指出,我国农村改革的起点在于调整农民与土地之间的联系。在新的发展背景下,继续推进农村改革的核心任务依然是妥善解决农民与土地之间的矛盾。

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改革。2013年12月,国家领导人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是一项重大举措中国建立土地公有制,所涉主体众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务必谨慎而稳妥地推进。在改革过程中,必须确保不破坏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减少耕地面积,不降低粮食产量,不损害农民的利益。我们需要保持对历史的深刻理解,农村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避免造成根本性的失误,这些关键的论断不仅为农村改革的进程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同时也明确了不可逾越的底线。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完善意见》,对“三权”的内在含义及其相互联系进行了界定,并阐述了“三权分置”的具体实施步骤。此举是在新的历史时期,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改革领域的一次重要制度革新,标志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它有助于提升土地产出效率、劳动生产率以及资源利用效率,进而促进现代农业的进步。

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和颁发证书工作,将土地第二轮承包期限在到期后继续延长至30年。根据十九大报告中的指示,旨在“确保土地承包关系的持续稳定和长期不变”,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30年,以保障农民能够安心享用持久的“安心丸”,并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结合与发展。2018年12月底,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新一轮修订。修订内容主要聚焦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问题,旨在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长久不变,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继续延长承包期限。此外,修订还着重完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项权能,保障了进城务工并落户的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同时,也加强了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我们积极推进并稳妥有序地开展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效解决了承包地块面积不准确、边界不明确等问题。截至目前,农村承包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基本完成,成功将15亿亩土地的承包权确权至2亿农户手中。

推动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动,促进农业实现适宜的规模化管理。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严禁采取强制手段,务必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土地用途的稳定性,以及农业整体生产能力的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需加快建立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在此基础上,会议强调要继续严格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同时,赋予农民在承包地方面的更多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并允许农民将承包经营权作为入股资本,参与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来。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紧接着,2016年6月,农业部颁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旨在依法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

党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的历史启示

土地政策改革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各个历史阶段,党的土地政策制定始终着眼于保护农民群体利益,无论是大革命时期推行减租减息和限制田租,还是土地革命时期实施耕地归农民所有,亦或是抗战时期减租减息,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实施耕者有其田,甚至改革开放后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党的十八大后从“两权分离”过渡到“三权分置”,这些政策都紧密结合革命和建设的实际状况,深入了解农民的愿望、对生活的期望和追求。这些措施在最大程度上改善了农民在封建压迫下的苦难生活,满足了他们对土地的渴望,同时从实际出发解决了农民在生活和生产中遇到的难题,确保了农民的根本利益,真正实现了以人民为中心,提升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进而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土地政策改革需服务于党的核心任务。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党的土地政策为革命进程注入了强劲动力,激发了农民投身革命阵营,成功推翻了三座大山,彻底实现了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使命。党的土地政策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力地支撑了党在革命时期核心任务的圆满完成。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通过实施土地改革以及推动农业合作化与集体化进程,对小农经济进行了改造,成功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对农民与土地关系的调整,为工业化进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改革率先从土地承包入手,进一步优化和调整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从而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路径。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以国家领导人同志为领导核心的党中央,将处理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作为核心任务,积极回应了我国广大农民群众对生存土地的强烈需求。党中央始终坚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不断丰富农地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巩固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实现了从“两权分离”向“三权分置”的转变。通过这一系列举措,推动了农村改革的全面深化,持续促进了农民的解放、发展和富裕,助力了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在这一过程中,农业农村领域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和变革,为党和国家事业的全面开拓新局面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土地政策改革需坚守农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属性,并且还需提升农地的资源分配效率。农村土地不仅承载着生产农产品和提供生态服务的经济角色,还肩负着确立农民社员地位、构建农村基础制度的政治使命。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核心原则是维护土地公有制,以此确保政治层面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需求相契合。同时,必须增强农村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作用,确保其能够在要素交易市场中流通,从而优化土地资源的分配,达到帕累托最优的配置状态。以提升农业产出效率为核心目标,我们需进一步明确产权归属,恢复并赋予使用权,借助农村居民退出土地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机制,对农村土地实施“三权分置”的探索与推广,同时优化农村产权集中交易市场的体系及其相关制度,建立城乡土地同权同价、公平交易的制度框架。这样既能确保土地资源流向能带来更高收益的农业经营主体,又能有效整合农地资源,实现规模经济,从而更有力地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

(作者系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2021年第10期

加入微信交流群:************ ,请猛戳这里→点击入群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趣享百科生活-获取知识享受阅读乐趣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www.qxbaikew.com/post/3880.html

分享给朋友: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百年农地政策的演变历程” 的相关文章

汽车自动驾驶产业链

汽车自动驾驶产业链

在当今飞速发展的汽车科技产业中,自动驾驶技术无疑是最具前瞻性和影响力的领域之一。它代表着未来出行的趋势,正在逐步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和交通格局。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历程可谓是波澜壮阔。从早期的概念验证到如今的实际应用,历经了数十年的不懈努力和技术创新。早期的自动驾驶研究主要集中在实验室环境中,通过各种传...

量子通信的发展潜力

量子通信的发展潜力

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量子通信作为一项极具潜力的前沿技术,正逐渐引起全球的广泛关注。它以其独特的安全性和高效性,有望彻底改变未来的通信格局,为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量子通信的发展历程可谓波澜壮阔。从早期的理论探索到如今的初步应用,历经了无数科学家的不懈努力。量子力学的基本原理为量...

工业 4.0 时代来临,智能制造成为产业发展主流

工业 4.0 时代来临,智能制造成为产业发展主流

在当今飞速发展的时代,工业 4.0 如同一股强劲的浪潮,正席卷全球,将制造业带入了一个全新的纪元。智能制造,作为工业 4.0 的核心,正以其独特的魅力和强大的影响力,成为产业发展的主流趋势。工业 4.0 时代的来临,标志着制造业从传统的大规模生产模式向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的生产模式转变。这一转变不...

绿色科技助力环保产业发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绿色科技助力环保产业发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在当今时代,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随着绿色科技的不断进步,我们看到了希望的曙光,绿色科技正以其独特的力量助力环保产业的发展,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绿色科技,顾名思义,是指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的科技手段。它涵盖了多个领域,如清洁能源、节能减...

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应用,辅助法律决策

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应用,辅助法律决策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人工智能正以迅猛的速度渗透到各个领域,法律领域也不例外。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为法律决策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强大的支持,正在深刻地改变着法律行业的面貌。人工智能在法律信息检索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领域的文献浩如烟海,包括法规、判例、学术研究等。传统的人工检索往往费时费力,且可能...

AI 智能客服个性化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

AI 智能客服个性化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客户满意度已成为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而 AI 智能客服的出现,为企业提升客户满意度提供了全新的途径和强大的支持。AI 智能客服以其高效、便捷、个性化的服务特点,正在逐渐改变着客户与企业之间的互动方式。传统的客服模式往往依赖于人工客服,存在响应速度慢、服务质量不稳定等问题,这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