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惩治间谍犯罪立法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惩治间谍犯罪立法
编者按:国家安全,乃民族复兴之基石,社会和谐是国家繁荣昌盛的基础。值此第十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之际,回顾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已满十年,总体国家安全观不断更新发展新的国家安全法是由,引领新时代国家安全领域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和变革。在新时代的伟大征程中,我们要毫不动摇地捍卫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务必全面实施总体国家安全战略,推动国家安全系统与能力的升级,健全国家安全法律框架,增强国家安全管理的法治化程度,从而为我国的现代化进程筑牢稳固的安全防线。
近年来,经济贸易领域的摩擦以及金融市场的波动等非传统安全问题不断对全球政治格局造成强烈冲击,国际战略格局正处于重大调整之中。在2014年4月15日的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首次会议上,国家领导人创新性地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必须精准识别国家安全形势的新特征和新动向,坚守总体国家安全观,探索并开拓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发展道路。在2022年的十月,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首次设立独立章节全面论述了国家安全领域的深远重要性,同时明确提出了“通过构建新的安全框架来支撑新的发展格局”的战略指导思想。2023年5月30日,国家领导人明确指出,必须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的精神,深入理解国家安全所遭遇的复杂而严峻的挑战,准确掌握关键国家安全议题,加紧推进国家安全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进程,通过构建新的安全格局来支撑新发展格局新的国家安全法是由,并致力于开启国家安全工作的新篇章。
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对间谍犯罪的惩防规制
确保贯彻国家安全总体要求,相关法律法规需强化对间谍活动的打击和防范。刑法,作为保障国家安全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手段,正面临新时代的挑战。为更有效地满足社会进步的需求,刑事立法需着重通过优化法律体系,迅速应对和处理新型威胁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同时,以构建包含风险预警监测系统、国家安全战略框架及其保障机制的完整体系为基础,有力地防范了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犯罪风险。目前,间谍活动呈现出行为主体多样化、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危害后果日益严重的趋势,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风险交织叠加。考虑到当前形势,迫切需要通过修订刑法中有关间谍罪行的条款,打造一个更为坚固的法律框架,以便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各类间谍行为,为保卫国家利益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引领,刑事惩防的规制应当更加重视系统性的安全导向。在新时代,刑事立法活动需与国家的整体安全战略相协调,以确保全方位安全格局的构建得到坚实的法律保障。刑事立法的发展需顺应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全面性需求,充分展现刑法的指引作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惩治间谍犯罪立法,确保国家安全的权威性规范得到充分保障,有效应对各类风险挑战;同时,需重视采取灵活多变的思维方式和包容并蓄的原则,构建包括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应对在内的全方位安全保障体系,以实现对国家安全风险的系统化管理和动态化调整。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刑事惩防的相关规制必须保障国家法律体系的协调与一致性。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通过制定和修订一系列关键法律法规,不断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其中,2015年颁布并实施的《国家安全法》成为了这一进程中的里程碑式成果。紧接着,又颁布了超过20部针对国家安全的专项法律法规,同时,对涉及国家安全的110多部法律文件进行了修订与优化。此外,与之相伴随的是,前置法律规范内容的持续扩充,这一趋势同样反映在刑事立法领域。1993年2月颁布的国家安全法,为依法严厉打击间谍组织和各类敌对势力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威胁,确立了坚实的法律基石;2014年11月实施的反间谍法,作为一部全面阐释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专项法律,为规范和保障反间谍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2023年4月,新修订的反间谍法与其它相关法律规范实现了紧密对接,对间谍活动的具体判定准则进行了详细规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惩治间谍犯罪立法,同时针对实际操作中的疑问给予了明确答复。
完善立法规定,有效惩治间谍犯罪
2014年,反间谍法的正式实施对于促进我国国家安全领域的法治建设起到了关键作用。当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法案。紧接着,2015年7月,我国又发布了新的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国家安全领域的法制化进程具有深远影响。首先,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对反间谍法的具体条款产生了重要影响。2014年颁布的反间谍法第38条对间谍活动的界定,实际上是在对1997年刑法第110条所提及的三种间谍活动进行文字修正的同时,进行了扩充和调整,形成了反间谍法的五种间谍行为。此外,2014年反间谍法的实施,也使得刑法第110条的解释和运用过程变得更加流畅。《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对《反间谍法》中关于“境外机构、组织”、“间谍组织代理人”、“资助”、“勾结”等概念的界定进行了详尽阐述,这些概念正是刑法中反间谍罪成立的必要条件。2014年修订的反间谍法着重强调了反间谍工作的特性,并明确指出五种行为构成间谍行为,这一规定对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健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对间谍活动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全面优化。考虑到当前时代背景及国家战略政策的需求,2023年,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二次会议上审议并批准了这一修订版反间谍法。该法在定义间谍行为方面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界定。具体来说,表现在:
首先,针对网络间谍行为,新增了详细的规定。在最新修订的反间谍法中,明确提到:间谍组织及其代表人物,或者他们指使、资助的其他人,以及境内外任何机构、团体或个人,若与间谍组织勾结,对国家机关、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实施网络攻击、非法侵入、干扰、控制或破坏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该条款明确承认了一种新出现的动向,即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非法情报搜集和损害国家安全的行动。这种活动通常以低投入、高收益为特点,且不受时间与地域的限制。另外,针对当前日益加剧的互联网间谍行为,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对这类行为的多种具体形式进行了界定,为预防和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其次,对间谍活动的具体表现进行了更为详尽的界定。比如,最新修订的反间谍法第四条对间谍活动的具体表现做了细致的描述:首先,是指投靠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其次,包括策划、诱导、威逼、收买国家公职人员背叛国家;再者,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在我国境内针对第三国进行的间谍活动,只要对我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均可依据本法规予以管辖。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特定主体“窃密”对象范围。新修订的反间谍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指出,除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外,任何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若实施、指使或资助他人进行,或与境内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新的国家安全法是由,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等行为……此条款不仅明确了行为主体,还详细划定了相关行为的适用范围,进而更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对国家安全的危害。
此外,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对间谍行为的界定更加贴合我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法律框架,且与刑法、数据安全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能够实现顺畅对接。新修订的反间谍法第四条对“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其范围与1997年刑法第一百一十条关于间谍犯罪的规定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此外,该法条第一款中关于“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描述,与国家安全法第二条对国家安全的定义完全一致。新修订的反间谍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与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一致,这包括公共通信和互联网业务的支持体系、电力供应系统、交通运输网络、水资源管理系统、金融服务平台、公共服务提供单位、电子治理工具等,这些设施和系统对于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至关重要,一旦出现故障或被窃取,将产生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作者单位:国际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