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入额考核(考试)办法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入额考核(考试)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推动我院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确保法官入额考核(考试)的顺利进行,依据《浙江省法院法官入额考核(考试)规定》以及《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特此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在编担任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职务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法官的选任遵循双向选择机制,并通过考核与考试来评估,同时实行差额选拔,确保择优录取,并按照分期分批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法官入额工作在院党组领导下,由政治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入额流程涵盖报名递交申请、进行资格审核、组织考核与考试、实施审核确认以及最终批准任命等环节。
第二章 入额条件
第六条 法官入额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须年满二十八岁,担任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且拥有与改革后案件处理需求、司法责任相匹配的审判能力、工作作风以及坚守司法廉洁的职业操守。
第七条 不能入额的情形:
在最近三年内,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成绩若被判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亦或是由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而受到警告及以上级别的处分,并且这些处分仍在有效期内。
法官及其法院管理层的家庭成员,若在任职法院的管辖区域内担任律师、司法审计或司法拍卖工作,并且这些家庭成员明确表示不愿意放弃相关职务。
在最近三年里,若累计的病假和事假时长超过一年,或者由于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导致无法胜任法官职位的工作。
(四)具有其他不适合入额情形的。
第八条 正在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的,暂缓入额。
第九条 规定,助理审判员要想取得入额资格,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在司法领域工作累计六年,二是担任助理审判员职务不少于三年。
上级法院或检察院以及同级别的法院、检察院调至我院的,其担任助理审判员的资历将合并累计。而对于从基层法院或检察院调至我院的,其助理审判员的任职资历将从我院任命之日开始计算,然而,他们在法院或检察院之前的工作经历,可以算作司法工作的时间。
第十条规定,本次入额所涉及的相关任职年限,具体时间应以2018年8月31日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申请者需依据自身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以及审判工作的能力,主动提出申请。选任公告发布之后,申请人需填写《申请入额法官报名表及承诺书》,并向政治部提交报名。未进行报名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入额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入额法官时,需同时作出法官岗位书面承诺:
坚定遵循宪法与法律规范,坚守法官职业操守,严格遵循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自觉执行《浙江法官、检察官严格管理七项要求》,坚守岗位,公正审理案件,确保司法公正。
(二)依法履行职责,完成法官岗位工作任务。
(三)承诺遵守司法责任制,承担办案责任。
不能遵守上述岗位承诺的法官入额考核条件,退出法官员额。
政治部承担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的重任法官入额考核条件,确保审查过程严谨。审核完成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开。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将名单报送至省级高级人民法院。
第四章 考核考试
第十四条 审判员入额是通过业绩评估与能力书面测试的融合进行,选拔优秀者以确定名额;而助理审判员的入额则是将业绩评估、能力书面测试和面试三者结合,通过差额选拔,挑选最优秀者。
第十五条 对审判办案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时,主要采用案件质量检查与群众评议、提名推荐两种方法,其中案件质量检查占比为七成,群众评议与提名推荐合计占比三成。
非审判办案岗位员工的绩效考核,是通过设定岗位目标进行评估,以及采用民主评议和推荐两种方式来进行的,其中岗位目标评估占比为70%,而民主评议和推荐则各占30%。
审判办案部门内未参与案件处理的工作人员,其业绩评定标准应与未从事审判办案岗位的员工相一致。
第十六条 规定业绩评估应涵盖过去三年的工作成果,具体为2015年至2017年度的工作表现。近三年内,那些从非办案岗位转至办案岗位的员工,其业绩评估需涵盖其在非办案岗位时的目标评估;而对于那些从办案岗位转至非办案岗位的员工,其业绩评估则需纳入其在办案岗位时的案件评估。这些调岗员工的具体评估方式,将依据他们所在考核部门当年的性质来决定,是采用案件评估还是岗位目标评估,并且总分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第十七条 案件评查(基本分100分)。
(一)审判岗位
案件评审的核心内容包括对案件处理数量的完成度、案件处理的品质与效率、以及案件处理的结果,总分设定为70分。
办案数量是主要考核指标,占总评分的20%。庭长(含主持工作的副庭长)、副庭长以及其他法官,其结案量需分别达到所在部门法官人均结案量的10%、80%、100%,以此作为达标办案数量的基准,可获基本分18分。若结案量未达到或超过此标准,则根据实际比例计算得分,最高可得分20分。考核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三年平均得分即为实际得分。
在考核年度内,对于因岗位调动而实际办案时间不足一年的法官,其全年结案数将根据其每月实际平均结案数量进行换算;若法官在不同办案部门间进行交流,则依据其在当年办案时间最长的部门实际每月平均结案数量进行换算,并据此部门的标准进行评分;至于因组织安排培训学习、上下级调动、借调以及因工伤、产假等原因超过一个月的情况,其结案数的计算方法将与因岗位调动而实际办案不足一年的法官相同。在考核年度内,对于职位晋升的人员,其全年结案数是通过将担任职位期间本人实际每月平均结案数进行折算得出的。
办案质量方面,主要评估案件常规审查结果以及二审、再审中的改判和发回瑕疵案件情况,总分设定为20分。在这其中,案件常规审查结果占据10分,而二审、再审改判发回的瑕疵案件情况也占据10分。根据近三年的案件质量常规审查通报,对于存在问题的案件,每个瑕疵将扣除0.1分。对于经过二审、再审改判并确认为存在瑕疵的案件(以上级法院审判系统录入的信息或本院审管办发布的通报为准),每件案件将扣除0.5分(若承办人的意见与二审、再审意见相符则不扣分)。对于被认定为基本合格的案件,每件额外扣除1分;而对于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案件,每件则额外扣除2分。直至分数扣完为止。
办案效率方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入额考核(考试)办法,重点评估同时间段内的案件结案率和超过18个月未结案件的数量。基础得分设定为15分,同期结案率占据10分,而超过18个月未结案件的数量则占5分。要求每年的同期结案率不得低于本部门平均水平的20%,否则将扣除基本分。若未达标,每低于平均水平的10个百分点,将扣除0.5分,该考核按年度进行,三年平均分即为实际得分。存在18个月以上未结案的,每件扣0.1分,分数扣完为止。
考核办案成效,重点评估信访投诉与举报相关情况,此项得分占比15%。若在办案过程中,案件被信访投诉或举报且经核实,则每起案件扣除1分;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则每起案件扣除5分。
(二)执行岗位
在执行岗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入额考核(考试)办法,负责裁决和实施案件的法官需评估其案件处理数量、处理速度和处理成效。对于未曾处理裁决或实施案件的法官,将采用非审判岗位人员的业绩评估标准。对于在审判部门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法官,其业绩将根据所在审判部门的工作情况予以换算和考核。
考核办案基数,重点评估案件结案数量,此项占总评分的25%。对于处长(含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副处长以及其他法官,其结案数量需分别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结案数的10%、80%和100%,以此作为满足办案基数要求的标准,可获基本分23分。若结案数量未达到上述比例,则根据实际比例进行折算,以确定最终得分,最高可得25分。考核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三年平均得分即为实际得分。
考核年度中,因岗位交流而实际办案不满一年的法官,按本人实际月平均结案数折算全年结案数;在不同办案部门交流的,按照当年办案时间最长的部门本人实际月平均结案数折算全年结案数,并按该部门的标准计算分数;经组织派出培训学习、上挂下派、借调及工伤、产假等超过1个月的,按岗位交流而实际办案不满一年的法官的方法进行折算。考核年度中,职位晋升的,以担任时间最长的职位本人实际月平均结案数折算全年结案数。
办案效率的评估重点在于同期案件结案率和超过18个月未结案件的数量。总分设定为25分,同期结案率占比20分法官入额考核条件,而超过18个月未结案件数量则占5分。要求每年的同期结案率不得低于所在部门平均水平的20%,以此获得基础分。若未达标,每低于10个百分点将扣除0.5分,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最终得分,而三年平均分则是实际得分。存在18个月以上未结案的,每件扣0.05分,分数扣完为止。
考核办案成效,重点评估信访投诉和举报事项,此项占总评分的20%。若在案件办理期间,遭受信访投诉或举报且经核实,每起将扣除1分;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每起将扣除5分。
第十八条 规定了岗位目标考核的评分标准,总分设定为100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依据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勤情况评估(占20分)、对本岗位日常工作的执行情况(占20分)、对上级及本单位指定的重点工作完成状况的评定(占35分),以及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占25分)。
该项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统计考核。
近三年来,若在上级部门的公开或秘密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旦被公开批评或媒体曝光,每次将扣除2分。而在本院进行的“正风肃纪”等类似检查中,若发现违规现象并受到通报批评,每次将扣除1分。这项考核工作由纪检监察组负责执行。所扣除的分数将纳入案件审查或岗位目标考核的总分之中。
第二十条 民主测评与推荐(总分达100分),其核心内容是对申请者进行全方位的考察与评价,涵盖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以及工作态度等多个维度。
全院干部大会召开,由在编行政干警执行民主评议与提名(其中党组成员及专委的投票占得60%的比重,其余干部的投票则占40%)。评议环节不纳入评分体系。评议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及不称职。若不称职比例超过20%或基本称职与不称职比例之和超过30%,则将延迟其入额。政治部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次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均需参加能力(书面)考试。该考试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负责组织。在计算总分时,审判员的业绩考核成绩占70%,能力考试成绩占30%,依据此比例进行综合评定,并从中选拔出优秀人才以确定入额资格。
第二十二条 规定,助理审判员在任职前需接受面试。此次面试由本院独立举办,并由本院的相关领导出任评审团成员。
依据业绩评估占评分的40%,能力测试(书面形式)占评分的30%,以及面试环节占评分的30%这一分配比例,计算出综合分数,并据此选拔最优秀者上报以获得名额。
第五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鉴于本法院审判工作职责、人员构成状况以及青年法官的成长需求等因素,本次选拔的法官员额将控制在12名以内。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经退居二线的原法院庭长以及审委会成员,若有意申请加入法官行列,需主动选择成为一线审判岗位上的主审法官。
非审判办案部门的中层领导以及审委会委员若申请加入法官行列,须主动担任一线主审法官,其原有的中层领导职位将不再保留。
在最近三年内,若个人荣获省级或以上级别、由省委或省政府名义颁发的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及以上荣誉,并且满足其他入额条件的情况下,将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院党组对本院的入额名单进行了充分讨论并通过,随后在院内进行了公示。该公示的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我院将拟入额的人员名单上报至省法官遴选办公室。在报送过程中,审判员入额人选将按照等额原则上报,而助理审判员入额人选则按照1:1.2的差额比例进行上报。
第二十七条 当前的审判员若要加入员额,需经过省法官遴选办公室的严格审核,随后将结果上报至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进行最终确认。对于其他希望加入员额的人员,则需遵循遴选制度,省法官遴选办公室会根据差额原则提出候选人名单,该名单随后将提交给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进行选拔和确认。
第六章 批准任命
第二十八条 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选拔和确认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并在名单公示完毕后,向省高院党组提交入选人员名单的建议,随后由省高院党组进行审议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二十九条 按照省高院党组的统一推荐,我院将依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任命申请。对于原本担任审判员及以上职务的人员,无需再次提出任命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院党组所有,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若本办法中的内容与省高院最新发布的规章存在冲突,则应遵从省高院的相关规定。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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