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能否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能否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若行为者对行为的具体内容存在严重认知偏差,则有权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取消。对于因严重认知偏差所签订的合同,合同任一方均有权向相关机构提出修改或取消的请求。所谓严重认知偏差,即指一方因自身过失导致对合同内容等产生错误理解,进而达成合同。这种误解会直接对当事人应享有的权益和应承担的责任产生影响。误解可能源自一方(例如,卖方错把某个物品认作另一个),亦可能涉及双方(例如,买卖双方均误将赝品当作原作进行交易)。要成为法律上认可的误解,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它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
表意人因误解而作出相应表示,这一行为是必须考虑的。首先,表意人需明确表达其意图,否则无法对其是否存在误解进行评判。再者,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应直接源于误解,即其错误认知与表示行为之间应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表意人因错误理解而表达了自己的意愿之后,若另一方当事人知晓对方存在误解并据此签订了合同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这种情形下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我们持观点认为,即便对方当事人存有恶意,这也不妨碍重大误解的成立。因为即便在单方误解的情况下,无论对方是否知情,合同都有可能因为重大误解而被解除。若对当事人持有恶意,即便合同已被撤销,这种恶意仍可作为判定责任的一个依据,而不应成为构成重大误解的必要条件。
合同内容若出现重大误解,方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通常情况下,误解并不足以导致合同被撤销。在我国司法领域,只有当对合同的核心内容产生误解时,才可视为重大误解。这是因为,只有在这种误解发生时,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产生影响,甚至可能导致误解方无法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若合同中的非关键条款出现理解偏差,且这种偏差并未影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则不应被视为重大误解。若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尺寸和数量等方面存在错误认知,导致行为结果与预期不符,并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则这种误解可以被视为重大误解。
误解源自误解者自身的疏忽,非因他人误导或不当诱导所致。通常,这类误解源于表达者自身的过失,即因疏忽大意或不慎所致。若表达者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比如对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未加审视便签字盖章,那么行为人便无权要求撤销。法律明确禁止当事人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不利后果时,以不利为由随意主张撤销。
误解纯粹源自误解者自身的举动,这一点与误传有所区别。在误传的情形中,表达者所传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误传的发生是由于传递者或传递机构出现了错误。相比之下,误解则是完全由于误解者自身的原因所引起的。
误解通常源于误解方的非故意行为。若在订立合同时,表达意愿的一方有意隐瞒其真实意愿,或者尽管意识到对合同存在误解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却依旧与对方达成协议,这都显示出该方意图实现其意愿表达所带来的后果。在这种情形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故不应将其视为重大误解来处理。
在出现重大误解与欺诈行为时,都会涉及表意人认知上的失误,导致合同执行结果与表意人本意相悖,从而给表意人带来损失。然而,重大误解与欺诈之间有显著的不同点:首先,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中,误解的一方陷入错误认知主要是由于自身的疏忽,而非欺诈行为所导致。在遭遇欺诈时,受害者之所以陷入对事物的错误认知,并非源于自身疏忽,而是因为欺诈行为所导致。比如,有人将标签上标注为涤纶的西装误认为是毛纶西装而购买,这便是一种典型的误解现象。值得注意的是,若一方产生误解,而另一方明明知晓这一误解却选择保持沉默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能否撤销,这算不算欺诈行为?我们持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另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然而,误解的产生并非因沉默而产生的,所以不应被视为欺诈。当然,如果一方有责任在销售商品时向另一方说明商品的性能、质量缺陷等信息,却选择沉默不语,导致对方产生误解,那么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欺诈。
在出现重大误解时,往往会导致误解者承受较重的经济损失。遭受显著损失是构成重大误解的一个要素,然而,在欺诈行为中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能否撤销,不论欺诈行为是否导致了受骗者重大损失,受骗者都有权依据对方的欺诈行为提出宣告。若读者在法律问题上寻求援助,不妨访问华律网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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