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73 号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条例》经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现已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总 理 李 强
2024年1月22日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2008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第529号令予以公布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该令依据2018年9月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18日首次进行了修订,该修订将于2024年1月22日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3号第二次修订)
为清晰界定企业合并申报的门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特此出台本项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通过获取股权或资产,实现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经营者通过签订合同或其他途径,获得了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具备了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能力。
第三条 若经营者集中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必须提前向国务院负责反垄断的执法部门进行申报;若未履行申报手续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则不得进行集中行为:,,,。
参与本次集会的所有商家在上一财年的全球总销售额累计达到了120亿元人民币以上,而且在这其中,至少有两家商家的上一财年国内销售额也均超过了8亿元人民币。
参与本次集中活动的所有企业,在上一财年内的总营业收入达到了40亿人民币以上,而且在这其中,至少有两家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各自超过了8亿人民币。
在计算营业额时,需充分考虑诸如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定行业及领域的具体状况,而具体的计算方法则需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联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若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第三条所规定的申报门槛,但相关证据表明该集中行为可能存在或已存在妨碍、限制市场竞争的情形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国务院负责反垄断的执法部门有权要求相关经营者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条规定第五条明确指出,若经营者未按照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完成申报义务,国务院负责反垄断的执法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国务院负责反垄断执法的部门需依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对本规定的申报标准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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