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从法律角度来看票据的特征
简述从法律角度来看票据的特征
一、票据具备以下十个方面的法律属性:设定权利、构成债权、充当货币、便于流通、无因性、依据文义、需具备特定形式、占有权、提示权和证券返还权。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票据属于债券证券范畴。持票人有权向票据债务人提出支付款项的要求简述从法律角度来看票据的特征,同时亦享有追讨款项的权利。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票据属于流通证券范畴。它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并在市场上实现自由流通。
票据属于无因证券范畴。在票据权利确立的过程中票据是要式证券法条,无需考虑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因关系的具体成立与否。
票据属于文义证券范畴。其上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均需依据票据上所载明的文字内容进行判定。
票据属于必须依照特定格式制作的证券,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编制,它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效力。
票据属于占有型证券票据是要式证券法条,若有人想要主张其票据上的权利,则必须确保对票据的实际占有。
票据作为证券的凭证,当权利人需要索要款项或行使其追索权时,有义务向债务人出示该票据。
票据属于返还证券类别。一旦票据权利得到实现,权利人便有义务将票据归还给相应的义务人。
二、票据的性质:
票据系一种凭证,它象征着对特定货币数额的索偿权,亦称货币证券。货币证券属于有价证券范畴,此类证券用以证明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并以特定金额进行记录。有价证券主要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几类,而货币证券专指那些代表一定货币数额请求权的证券,它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及特定条件下,能够进行流通。然而,货币证券并非货币本身,它不具备法律赋予的货币强制流通效力,其功能仅限于法定特定领域和特定条件下。票据之所以能够执行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职能,是因为它属于货币证券,象征着一定数额的货币债权,并具备流通属性。
票据作为记录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其产生于市场交易与流通过程,揭示了交易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联系。具体来看,在涉及财产(如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的交换中,交易双方各自拥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票据是要式证券法条,从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有必要通过书面形式来明确和展现这种关系,以确保双方能够各自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票据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形成的。若缺乏真实的债权债务作为支撑,票据便无从谈起。因此,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证明简述从法律角度来看票据的特征,这是票据本质属性的一个关键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条 规定票据金额需同时以中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形式呈现,且二者内容必须保持完全一致;若两者存在差异,则该票据将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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