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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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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各银行业监管机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省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企业、企业集团财务机构、金融租赁企业: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南》予以发布,请各相关单位严格依照执行。请各银行监管局将此通知发送至其下属的各监管分局以及银行业内的金融机构。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指导文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指出,为了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文件。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吸纳公众存款的各类银行金融机构,还包括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第三条 本指引所提及的国别风险,主要涉及因某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政治、社会领域发生的变动或特定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的借款人或债务人无法或不愿履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务偿还义务,亦或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业务运营遭受损失,或者引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其他形式的风险损失。国别风险可能因一国之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及社会动荡、资产遭受国有化或征用、政府拒绝偿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因素而产生。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重要类型之一,具体指的是借款人或债务人因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面临外汇管制等状况,而无法获取所需外汇以偿还其海外债务的风险。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的国家或地区,涵盖了多个独立的司法管辖区域或经济实体。例如,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国别风险控制时,需将香港、中国澳门以及中国台岛视为各自独立的司法管辖区域或经济实体。第五条 中,本指引所定义的重大国别风险暴露,指的是针对某个特定国家或地区,其风险敞口超过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净资本的25%。第六条 本指引中提到的国别风险准备金,系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应对国别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而预留的资金。第七条 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需准确识别、评估、监控和管控国别风险,并在设置准备金时,充分考虑到国别风险的因素。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法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能够及时获取相关风险信息,并对这些机构的风险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第二章 国别风险管理,第九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需遵循本指引,将国别风险的管理纳入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并构建一个与自身战略目标相契合、与国别风险暴露的规模及复杂性相匹配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涵盖以下核心组成部分:首先,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需实施有效监督;其次,建立健全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操作流程;再者,实施全面的国别风险识别、评估、监控与管控措施;最后,构建完善的内部管理与审计机制。第十条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需对国别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监督职责。主要职责涵盖以下几方面:首先,负责对国别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流程及额度进行定期审查与核批;其次,要求高级管理层采取相应措施以识别、评估、监控及管控国别风险;再者,对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国别风险报告进行定期的审阅,并对国别风险管理的实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最后,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国别风险管理监督方面的职责。第十一条 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需负责落实董事会所通过的针对不同国家的风险控制策略。主要职责涵盖以下几方面:首先,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并监督实施国别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操作规范;其次,要实时掌握国别风险的程度和管理情况;再者,要明确划分各部门在国别风险管理中的责任,并规定风险报告的途径、频率和内容,推动各部门认真执行风险管理职责,以保证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顺畅运作;最后,要确保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和资源充足,以便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管控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国别风险。第十二条 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国别风险的管理任务,并需制定一套符合本机构特点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该政策需与机构开展跨境业务的性质、规模以及复杂度相匹配。主要涵盖以下内容:首先,跨境业务的战略规划及其涉及的主要国家风险种类;其次,国家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权限划分及责任归属;再者,国家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与控制流程;此外,国家风险的信息报告机制;同时,国家风险的管理信息平台;还有,国家风险的内部监管与审计工作;另外,国家风险准备金的政策制定及计提方式;最后,应急响应计划和退出策略。第十三条 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全面辨识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国家风险,明确所面临的国家风险种类,并确保在独立及合并报表的层面,能够根据国家来识别风险。此类风险涵盖了授信业务、国际资本市场活动、境外机构的设立、代理行之间的往来以及境外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务等各个方面。第十四条 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对国际授信与国内授信执行一致的标准银行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具体要求包括:必须严格遵守“了解你的客户”的基本准则,对境外借款人进行全面细致的尽职调查,保证其具备充足的外币资产或稳定的收入渠道以偿还外币债务;要仔细核查借款人的身份和实际控制权,防止风险过于集中;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以杜绝贷款被挪用的情况发生;对海外抵押物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进行谨慎评估;同时,还需构建一套完善的贷款后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对手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反洗钱及反恐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对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的业务和交易,需保持极高的警觉性。同时,要迅速检索包括联合国制裁决议在内的所有与本机构运营相关的国际事件信息。此外,还需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和更新制裁名单以及可疑交易客户等关键信息。通过这些措施,旨在防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本机构从事恐怖主义、洗钱或其他非法活动。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依据自身国别风险类别、暴露的规模及复杂性来挑选合适的计量手段。所选计量手段需满足以下条件:全面涵盖所有关键风险敞口及不同风险类别;能在单国及合并报表层面进行国别风险计量;需区分风险转移与否的情况,对国别风险进行分别计量。第十七条 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构建与各国风险暴露的规模及复杂性相匹配的国别风险评估机制,针对已开展及拟开展业务的国家或地区逐一实施风险评估。在执行国别风险评估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全面考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经济、政治及社会等方面的定性及定量要素。金融机构若在国际金融中心运营或设有分支机构,需特别关注该中心的内在风险。一旦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出现动荡局势或危机隐患,应及时对那里的风险评估进行更新。在规划业务发展蓝图、审批信用额度、评估借款者的偿债能力、实施国家风险评级以及确定国家风险控制额度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充分参考国家风险评估的结论。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构建一套正式的国家风险内部评级机制,确保该机制能够准确反映国家风险评估的结果。国家风险需至少细分为五个级别:低、较低、中等、较高以及高。对于风险敞口较大的金融机构,建议构建更为详尽的评级框架。一旦遭遇极端风险事件,银监会有权对特定国家或区域的风险等级作出统一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构建国别风险评级与贷款分类体系之间的关联,并在设定国别风险额度以及决定国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时,充分参照风险评级数据。同时,这些机构能够合理运用内部及外部资源进行国别风险评估与评级,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独立的决策。国别风险暴露相对较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要借助外部资源进行国别风险评估与评级,然而,最终决策需独立作出。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对国别风险实施限额控制,在全面考量跨境业务发展策略、国别风险评级以及自身风险偏好等因素后,针对每个国家,合理设定涵盖表内外项目的国别风险限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若面临重大国别风险,应考虑在总限额范围内,依据业务类别、交易对手类别、国别风险类别以及期限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分类限额。此类国别风险限额需经董事会或其授权委员会的批准,并确保相关信息传达至相关部门及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每年至少对各国风险额度进行审核与确认,遇有特定国家或地区风险状况发生显著变动时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应适当增加审核与确认的频次。同时,这些机构还需设立国别风险额度监控、超标情况汇报及审批流程,确保至少每月对国别风险额度遵守情况进行监控,对于持有较多交易资产的机构银行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则需提升监控的频次。超限额情形需迅速上报至相应管理层或董事会,以便获取审批或实施纠正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需具备对限额遵守状况的有效监控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构建与国别风险暴露程度相匹配的监控体系,在单个和合并报表层面针对不同国别进行风险监控,同时确保监控所得信息得到妥善保存,存入国别风险评估档案。当某些国家或地区的形势变得严峻,监测的次数需要相应增加。在需要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还需关注特定国际金融中心、特定区域或具有相似特征的一组国家的风险状况及其发展趋势。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运用内部和外部资源进行监控,这包括要求其海外分支提供各国风险状况的分析报告,定期对相关国家或地区进行实地考察,以及从评级机构或其他外部机构搜集相关信息。对于国别风险暴露相对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它们主要应依赖外部资源来进行国别风险的监控工作。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设立与各国风险暴露的规模及复杂性相匹配的国别风险压力测试方法和流程,需定期对各种假设情景下国别风险状况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测试,旨在发现早期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对业务发展策略与战略目标是否协调一致进行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定期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提交测试成效,依据测试成效拟定针对各国风险的管理应急计划,迅速应对陷入困境国家的风险敞口,具体界定在特定风险情形下所需实行的风险缓解措施,并在必要时采纳市场退出策略。第二十一条 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设立健全且可信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实现国别风险的识别、评估、跟踪与管控。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首先,协助识别不适宜的客户和交易;其次,能够适应不同业务领域和各类国家风险的计算需求;再者,支持国家风险评估及评级工作;此外,需监控国家风险限额的执行状况;同时,为压力测试提供有力保障;最后,应准确、迅速、连续、全面地提供国家风险信息,以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二条 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定期且迅速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提交关于国别风险的相关报告,内容涵盖但不限于国别风险暴露程度、风险评估及评级、风险额度执行状况、超额度业务处理措施、压力测试结果以及准备金提取水平等。各类报告需按照既定的发送范围、流程及频率进行。重大风险与高风险国家的风险敞口需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进行汇报。一旦风险暴露有可能损害银行的盈利能力、资本充足率或声誉银行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立即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进行通报。第二十三条 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构建健全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保证国别风险管理的政策和额度得到切实执行与遵循,同时,应合理划分相关职能,比如,业务运营职责与国别风险评估、风险等级评定、风险额度设定以及监控职责应保持独立。第二十四条 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机构需定期对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独立性的审核,对国别风险管理的政策和额度执行状况进行评价,目的是保障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能够获得全面且精确的国别风险管理信息。第三章 国别风险准备金,第二十五条 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充分认识到国别风险对资产质量可能带来的影响,并需准确识别、合理评估以及谨慎预测因国别风险可能引发的资产损失。第二十六条 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明确的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政策,并确保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国别风险。第二十七条 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计算资产减值准备时,必须将针对特定国家或地区所设立的风险准备金纳入资产减值准备的构成之中。第二十八条 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需依据本指引对国别风险进行细致划分,同时,在充分评估风险转移与风险缓释的相关因素之后,应按照以下标准对存在国别风险的资产进行国别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对于低风险国别,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0.5%;对于较低风险国别,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1%;对于中等风险国别,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15%;对于较高风险国别,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25%;而对于高风险国别,准备金比例则不得低于50%。若银行业金融机构已设立针对国别风险的内部评级机制,则需清晰界定该评级机制与现行指引所规定的国别风险类别之间的匹配关系。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金融机构需对资产所面临的国家风险实施持续的监控,并依据国别风险状况的变动适时调整相应的风险准备金。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确保外部审计机构在对其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国别风险因素进行充分评估,同时对其合理性及审慎性进行审查,并据此提出审计意见。第四章 国别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单位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实施情况纳入持续监管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在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参股或收购海外机构的申请过程中,将国别风险管理的状况视为关键考量要素。第三十二条 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每年向银监会及其分支单位提交关于国别风险暴露和准备金计提状况的汇报,对于存在重大国别风险暴露的机构,则需每季度提交报告。银监会及其分支单位将对这些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并有权根据审核结果,要求相关金融机构扩大报告范围和提升报告频率,提供额外信息,或进行压力测试等措施。若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发生重大经济、政治、社会事件,且这些事件对本行国别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造成严重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需立即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关于该国家或地区风险暴露的详细报告。同时,第三十三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必须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备案。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及措施实施周期性审查与评价,主要涵盖以下方面:一是董事会及高层管理团队在国别风险管理方面的职责履行情况;二是国别风险管理政策与流程的完备性及执行效果;三是国别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与管控效能;四是国别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效率;五是国别风险额度管理的有效性;六是国别风险内部控制的实施效果。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单位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国家风险所设立的准备金进行定期的合理性及充足性评估。若发现某商业银行的国别风险准备金不足,有权责令其采取措施,以降低国家风险敞口或提升准备金规模。第三十五条 针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过程中揭示的国别风险管理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措施。若银行业金融机构逾期未进行改正或造成重大损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实施监管措施。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布各国风险及风险管理状况。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机构、企业集团财务机构、金融租赁机构、汽车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等其它金融机构应参照本指南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指南的阐释权归银监会所有。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确保在2011年6月1日之前满足本指南的各项规定。第四十条 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附件:1.国别风险的主要种类2.国别风险评估的要素3.国别风险的划分标准附件一:国别风险的主要种类一、转移性风险指的是借款人或债务人因本国外汇储备短缺或外汇管制等因素,导致无法获取必需的外汇以偿还其海外债务的风险。二、主权风险,即外国政府可能因无力或不愿偿还其直接或间接的外币债务而带来的风险。三、传染风险,指的是某个国家的负面情况可能引发该地区其他国家信用评级降低或信贷紧缩的风险,即便这些国家并未遭遇类似的不利状况,其自身信用状况也未出现恶化。四、货币风险,它涉及债务人面临的风险,这种风险产生于汇率的不利变动或货币价值的下降,进而使得债务人持有的本国货币或现金流不足以偿付其外币债务。五、宏观经济风险,这是指债务人可能遭遇的另一种风险,即由于本国政府为维护货币币值而实施的政策,导致债务人面临高利率的压力。六、政治风险涉及债务人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其所在国家发生政治动荡、政权更迭、战争等情况,以及债务人资产可能被国家化或征用等情形。七、间接国别风险则是指某国的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恶化,可能对在该国有重要商业往来或利益的本国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构成威胁。间接的境外国家风险虽不必纳入官方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然而,在银行及金融机构对境内借款人的信用水平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仍需适当考量相关国家风险要素。附件2:国别风险评估要素 一、政治外交领域  (一)政治稳定状况  (二)政治力量间的均衡状态  (三)政体的成熟度  (四)地缘政治及外交关系现状 二、经济金融领域  (一)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1.经济增长的规模、方式及其可持续性;  2.通货膨胀的程度;  3.就业市场的表现;  4.主要产业的发展态势。国际收支平衡的态势,首先关注经常账户的稳定性和表现,其次分析外资流入的具体情况,最后审视外汇储备的规模。(三)在金融领域,观察货币的供应水平,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汇率的波动情况。  (四)对外债务的构成、总量及其偿还能力分析  (五)对政府财政状况的评估  (六)我国经济受其他国家或地区问题波及的严重程度考量  (七)是否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以及主要市场功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和监管效能  三、制度运行环境探讨  (一)金融体系分析  1.金融系统的成熟度;  2.金融系统的杠杆率及资金来源的稳定性;  3.金融发展与实体经济的协调性;  4.银行体系的扩张态势,以及私营部门信贷的增长状况。(二)法律框架,(三)投资方针,(四)遵循国际法律、商业、会计及金融监管等规范的程度,以及信息的公开性,(五)政府解决经济和预算问题的决心与能力。四、社会治安状况  (一)社会文明水平与文化传承  (二)宗教与民族间的冲突  (三)恐怖主义行为  (四)其他社会问题,涵盖但不限于犯罪与治安状况、自然环境与自然灾害、疾病与瘟疫等。附件3:国别风险分级标准  低风险国别:国家或地区政治稳定,经济政策(无论在经济高潮还是低谷)已被证实有效且适宜,无外汇管制,具备迅速偿还债务的强大能力。在目前和可预见的未来一段时间里,该国家或地区未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其投资受损的特定风险事件,而且即便此类事件发生,也不会对该国的偿债能力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引发其他损失。该国家或地区目前国别风险期望值较低,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然而在可预见的近期内,仍存在若干可能削弱其偿债潜力或引发投资损失的风险因素。对于中等国别风险,则是指某国或地区还款能力出现显著问题,可能导致该国或地区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投资遭遇部分损失。该国家或地区面临较高的国别风险,周期性的外汇危机和政治问题频发,信用风险相当严重。尽管已经进行了债务重组,但依然未能按时偿还债务。借款人难以全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即便执行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也难免遭受重大损失。高国别风险涉及特定国家或地区遭遇经济、政治、社会动荡等风险事件,或此类事件发生概率较高。即便采取所有可能的防范措施和必要的法律手段,对该国家或地区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投资回报,仍有可能无法全部收回,或者仅能收回极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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